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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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东吴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2-07-0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企业概况

2.1 企业基本信息

2.2 周边环境敏感点

2.3 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源基本情况

3 组织指挥机制

3.1 内部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2 政府主导应急处置后的指挥与协调

4 监测预警

4.1 监控预警方案

4.2 监控信息的获得途径和分析研判

4.3 预警流程

5 信息报告

5.1 内部报告

5.2 信息上报

6 应急监测

6.1 应急监测方案的确定

6.2 应急监测方法及仪器

6.3 仪器与药剂

6.4 监测布点与频次

6.5 应急监测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6.6 应急监测援助

7 应对流程和措施

7.1 应对流程

7.2 应急处置措施

7.3 配合有关部门应急响应

8 应急终止

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9 事后恢复

9.1 现场污染物的后续处理

9.2 环境应急设施的维护

9.3 评估与总结

9.4 应急改进建议

10 保障措施

10.1 人力资源保障

10.2 资金保障

10.3 物资保障

10.4 应急通讯

10.5 技术保障

10.6 外部保障

11 预案管理

11.1 预案的培训

11.2 预案的演练

11.3 预案的评估修订

11.4 预案解释

11.5 预案发布

12 附则

13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公司突发环境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职责和程序,提高果断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指挥、快速处置、协同配合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事态扩大,避免或减少环境污染、人员伤亡、公司财产损失,切实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相关法律法规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2018年10月26日施行);

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施行);

⑺《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2015年3月1日施行);

⑻《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5月1日施行);

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施行);

⑽《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3月26日施行);

⑾《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3月26日施行);

⑿《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4日施行);

⒀《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条例》(2018年11月29日施行)。

1.2.2 政策性文件

⑴《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1年10月17日);

⑵《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2日);

⑶《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

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

⑸《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2010年9月28日);

⑹《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⑺《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环发[2013]85号,2013年8月2日);

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2014 年12月31日);

⑼《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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